最新公告: 平顶山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公示公告2018(第6号)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更新时间:2018-03-28   文章点击数:14

 

 

 

 

平食药监法〔2018〕3号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7日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开展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引导与惩戒约束相结合、阶段治理与长效机制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强化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培育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常态化,努力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行业氛围,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稳步推进、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信用记录、共享、披露和应用为主线,突出食品药品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推进企业诚信、监管诚信、技术诚信、社会监督,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覆盖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使食品药品企业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监管效能和公信力不断提升,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在全市形成健康有序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1.加快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按照行政许可职能,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实现“一户一档”。市局各业务科室制定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标准、信用记录评价方法,动态更新各类企业信用档案,确保记录的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和及时。记录应包括:

(1)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查实的投诉举报等行为;

(2)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3)企业在行政监管、检测认证等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相应资质等失信行为;

(4)企业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承诺;

(5)各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记录的内容。

市局各业务科室要确定重点品种,细化完善档案记录标准,加强对基层指导。2018年底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重点品种食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向社会公示。

2.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完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机制,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发布和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外部信誉评比、体系认证、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披露。市局及时把有关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3.推进食品药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发挥信用档案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等级评价机制,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食品药品安全不良信用档案与量化分级监管相结合,参照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实行量化分级监管,并向社会公示。市局各业务科室提出分级分类监管具体意见,指导基层实施。

4.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制度。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格的市场准入。建立企业诚信承诺、自查自纠、警示约谈、重大事项报告等监控制度,对失信企业要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和警示约谈,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的频次。对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问题产品,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惩戒,并定期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和公共媒体发布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市局网站等媒体发布“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制度。

(二)推进监管诚信建设。

1.推进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书决定生效后七日内进行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它不宜公开内容以外,均应予以公开。

2.推进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公开。建立食品药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档案,选择重点领域或高风险品种,推进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公开,逐步实现日常监管信息化,最终达到在完成监管检查的同时,电子记录直接上传市局网站,使公众及时掌握企业最新信用动态信息。

3.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晾晒权力清单”,实行“阳光审批”。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便民快捷、规范科学的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明确每一个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受理单位、承办单位、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做到每个事项的办理环节、程序、时限、责任人有据可查,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开。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申请人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查询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系统。将食品药品认证、审评、许可检查等专家公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建立日常考核评价、惩戒和退出机制,及时取消不能公正履职或发生重大工作失误人员的专家身份,并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5.推进技术监督诚信。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认证检查、技术审评等机构要参照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内容,建立本部门权力公开清单,明确时限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实行阳光操作。

6.建立行政问责和纠错机制。建立行政问责和复议纠错制度,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质疑和投诉,加强效能监督。对行政执法、许可审批等工作中的不作为、迟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对技术监督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监督检查结论或技术审评报告,超期限出具报告等行为,在纠错的同时追究责任,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三)加强诚信社会监督。

1.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各级政府公共信用服务平台的信息交换,方便各监管部门查询和使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机制,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和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认证,共同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2.建立完善12331投诉举报平台和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查处,限期办结回复,落实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3.发挥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鼓励和支持各有关单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查询、应用食品药品企业信用信息。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积极性,推动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往来、合同履约、交易评价等内容纳入信用信息,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和约束引导机制建设。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建立社会评价和监督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社会调查、舆情监测、开发手机客户端查询评价软件等手段进行信息征集,广泛听取、征集各方反映和评价,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管执法部门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推动监管效能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保障措施

(一)将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并作为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制定步骤措施,明确方向目标,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对工作部署慢、推不动的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加强督查督导。食品药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开展食品药品诚信体系示范建设,不断总结创新。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是系统工程,也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诚信建设与监督执法、企业自律、社会评价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实践。市局将表彰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区),通过示范引领,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着力在制度机制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要加强统计分析,发掘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的深层次原因,勇于打破行业潜规则,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监管公信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不断扩大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培育食品药品安全正面宣传的亲和力,大力开展诚信承诺等宣传活动,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食品药品企业,打响食品药品行业品牌,带动群众树立安全消费信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看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树立监管权威,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必损、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

(四)引导社会参与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创新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理模式,进一步拓展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向多方主体参与、多种要素发挥作用的公共治理转变。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抑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序良俗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拓展对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经营的市场监管渠道,强化和突出企业的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