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即办项目
二、设立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需变更双方亲自到现场确认):
1、说明变更理由的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表》(企业登陆http://www.hda.gov.cn/CL0145/填报申请并上报、打印);
4、企业股东会决议、有关部门文件或变更双方承诺书;
5、拟任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6、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守法经营保证声明及离职证明或在职证明;
7、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及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证明材料。
8、拟变更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9、《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10、非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名称者:
1、企业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申请表》(企业登陆http://www.hda.gov.cn/CL0145/填报申请并上报、打印);
4、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5、董事会决议(实施改制、兼并、重组的国有法人批发企业还应提交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章程;
7、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8、拟变更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9、《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原《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10、非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加粗,正文使用三号仿宋字体),每套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整理成册(使用简易塑料公文夹)。
2、申报材料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印章(如有),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未取得单位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五、办理时限:立即办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375-2692076(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