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设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建药品零售企业:
1、申办人筹建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企业登陆http://www.hda.gov.cn/CL0145/填报申请并上报、打印);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6、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守法经营保证声明及离职证明或在职证明;
7、拟设经营场所、仓库方位图(标明具体位置);
8、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及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证明材料;
9、非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不能委托)
(二)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
1、市局同意筹建通知书复印件;
2、申办人验收行政许可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4、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表(企业登陆http://www.hda.gov.cn/CL0145/填报申请并上报、打印);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复印件;
6、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
7、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9、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0、计算机系统的配备情况说明;
11、非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说明: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加粗,正文使用三号仿宋字体),每套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整理成册(使用简易塑料公文夹)。
2、申报材料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印章(如有),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未取得单位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办理时限:
1、申请筹建药品零售企业:5个工作日内
2、申请验收药品零售企业:5个工作日内
六、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0375-2692076(平顶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